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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22个法律要点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1257

1、未履行生效判决,并不必然导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具有前述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3、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行为会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从银行获得贷款;

  (11)出入境;

  (12)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且限制其入党或党员评优、入伍服役;

  (13)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14)参与招投标等。

  5、失信被执行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失信被执行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可以转自诉。

  7、如果是企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么在企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不得实施消费限制规定的行为。但其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8、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但是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又构成本文1中的失信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皆根据本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12、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13、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14、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注意与本文7中规定相区别)。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15、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16.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7.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18.上述人员(14-16)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19..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0、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21、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

  22.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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